食物中毒导致流产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导读:
2009年10月8日,怀孕4个多月的刘某到某酒店参加单位聚餐,结果发生食物中毒。因为刘某病情较重,医院使用了大量的抗生素药物,影响了胎儿的发育,导致胎儿流产。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承担其医疗费等费用1万余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酒店参加单位聚餐,与酒店之间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由于酒店的过错造成刘某食物中毒,导致其流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刘某因酒店的过错导致非自愿流产,除身体受到损害外,在精神上、心理上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有权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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