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救人反被拉下水溺亡
导读:
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顾某丧葬费等167231.5元,由李某监护人赔偿30000元,由叶某监护人赔偿20000元,由顾某琪监护人按原调解协议赔偿20000元(已履行),余额由顾某父母自行承担。
少年伸手救助一名落水的同伴,自己却反被拉进深水,获救的同伴和另外两名少年不但不及时呼救,反将其衣物隐藏相约隐瞒实情。近日,溺水身亡的少年顾某(化名)父母将三少年李某、叶某、顾某琪(化名)告上法庭。
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顾某丧葬费等167231.5元,由李某监护人赔偿30000元,由叶某监护人赔偿20000元,由顾某琪监护人按原调解协议赔偿20000元(已履行),余额由顾某父母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6月21日下午,顾某与同校小学学生李某(13岁)、叶某(13岁)、顾某琪(14岁)一起来到一水塘边,顾某琪、叶某、李某依次下了水。
由于李某不识水性滑进了深水,顾某伸手去拉李某,却不料其反被李某拉进深水。待顾某琪和叶某一起把李某拉上岸时,却再也没有看到顾某的身影。李某、叶某、顾某琪三人因害怕没有呼救,而是将顾某的衣物及雨伞隐匿,并相约隐瞒顾某溺水的实情。次日,顾某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组织打捞下,顾某尸体被打捞上来。7月1日,经公安机关调查调解,顾某琪父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当日即赔付原告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顾某的溺水死亡,其父母作为顾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叶某、顾某琪三人对顾某溺水身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因三少年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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