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死 一摊玻璃水是元凶?
导读:
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均不担责 法院判遗洒玻璃水的化工厂承担全责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张贯)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是在事故双方中划定主次要责任,可奇怪的是,在今年2月321国道上发生的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意外中,交警认定,无论是死者还是撞死人的货车司机刘某,都不需要为事故承担责任。昨日,佛山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件详情,一家化工厂因为他们遗洒下的“玻璃水”,承担事故的全责。
事故:
一摊玻璃水 断送一条命?
今年2月21日中午1时55分许,在321国道大沥段发生了一起交通意外。杨某驾驶摩托车由广州方向往三水方向行驶,忽然像开到了冰面一样,失控滑倒,这时一辆货车正好经过,杨某被卷入车底,当场身亡。
现场,地面的一摊水迹引起了交警的注意,普通的水,不可能使摩托车轮与地面完全丧失摩擦力,经检验,原来这些是用于玻璃清洁的“玻璃水”。多方侦查后,江门某化工厂的一辆重型货柜车被认定是遗洒这些玻璃水的“元凶”。交警认定,当时驾驶该车的司机黄某应负事故的全责,而死者杨某及货车司机刘某不担责。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家属的损失为49万多,扣除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外,判决化工厂赔偿杨某家属经济损失32万元,并赔偿杨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江门某化工厂的独资经营者李某负无限清偿责任,黄某负连带责任。
法院:化工厂担全责
一审宣判后,化工厂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化工厂认为,交警部门关于摩托车因玻璃水遗洒公路面失控倒地的认定仅仅是推理,并不能证明玻璃水与摩托车倒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杨某家属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份由华南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作出的报告,玻璃水遗洒路面是导致杨某驾驶摩托车失控倒地的唯一原因,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及分析事故原因正确。佛山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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