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成被告
导读:
老沈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在省立儿童医院接受手术后,出现了并发症,而且在医院复查多次确定正常的情况下拖延了3个多月,直到心脏重度衰竭。老沈认为儿子出现后期的症状与省立儿童医院的手术不成功有着因果关系,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12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术后出现不适症状
老沈是淮北人,一直做矿工。自从1994年一次工伤事故中造成手指缺损,六级伤残后,就在矿上看护机器。大儿子浩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襁褓中就检查出来。“那时家穷,没有钱治,只能慢慢攒钱。工伤事故后,家庭条件更困难,拿到的微薄的工伤赔偿都攒起来想给儿子动手术。 ”老沈称,2008年,浩浩即将中考进入高中。老沈夫妻俩商量让儿子动完手术,可以更健康地读高中,上大学。
2008年1月14日,浩浩在父母陪同下入住安徽省立儿童医院,1月16日进入手术室。之后,院方告知其父母,手术很顺利,心脏的缺损已全部修补好,不久可以出院。
但是老沈回忆,自手术后两三天,孩子便连续数日高烧,但医院称是术后的正常现象。1月28日出院后,浩浩在家中便经常低烧不断,呕吐乏力。在3月份和4月份,老沈带着孩子两次到省立儿童医院复查,医院均表示孩子术后正常。
-紧急入院二次手术
就在4月27日晚,浩浩出现了全身抽搐,老沈夫妻俩连夜带孩子赶到省立儿童医院,医院称需要立即进行第二次手术。但是老沈不放心,带着孩子去了上海,并确诊情况危急,需要立即手术。 4月30日,浩浩住进了上海长海医院,被诊断为心功能严重衰竭。在医院的第二次手术后,浩浩心脏里的主动脉瓣被换成了人工瓣,医生告诉他,将终生需要服用药物。 6月26日,虽然浩浩还没有恢复好,但是已经没有钱的老沈一家只得带着孩子离开医院,回到家中休养。
就在上海、合肥、淮北的来回奔波中,老沈一家欠下了10多万的外债,连不到40平方米的住房也抵押给了银行。老沈认为造成浩浩第二次手术,并落下残疾的根源是省立儿童医院在第一次手术中存在过错,要求省立儿童医院对此事负责。但是医院坚持认为在手术前后,医院做了充分准备,并且在手术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对簿公堂意见悬殊
两方协商不成,老沈便向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浩浩在第二次手术中所有开销以及退还第一次手术费用,共计14万余元。
经过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省立儿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患者术后并发症所导致的第二次手术治疗及心功能损害加重(如果存在的话)的主要因素。
当日庭审中,已经于今年考上高中的浩浩由于上课,没有出庭。医院在面对老沈的质疑时认为,浩浩出现并发症是此类手术中本来就存在的风险,医院已经尽到充分准备的责任,而且手术也很成功。同时认为司法鉴定不客观,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由于双方的意见悬殊,没有达成调解。法院将于近日进行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
原告庞昌其,男,194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原告成正平,女,194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曙,湖南典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