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童湖里公园溺亡 公园赔偿
导读:
早报讯 (记者康云)一群小孩结伴到一座开发式公园玩耍,其中一名小孩不慎溺水死亡。孩子的父母将公园的管理者告上法院。昨日,厦门湖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厦门市湖里公园管理处在本案中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
孩童在公园内玩耍溺亡
江西人袁某及其爱人董某几年前来到厦门务工。他们的儿子小明(化名)今年9岁,7月28日下午,小明和其他小伙伴到湖里公园玩耍,小明不幸溺水而死。袁某和董某在公园里发现,事故地点在园林一侧,有路而无护栏,该侧也无告示。而事发时,管理人员也未值勤。
随后,夫妻俩一纸诉状将湖里公园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管理处作为管理义务人应该承担80%的责任,共计赔偿人身损害损失480382.4元。
审判中,原告认为,作为供市民游乐的公共场所,曾出现过溺水事件,公园本身就隐藏危险,而被告却无护栏甚至无告示,而且不合理搭建简易台阶,是本起事故形成的主要因素。而湖里公园管理处辩称,他们已在公园入口处标有《游客入园须知》以及在水池周边设有护栏和多个警示标志。被告认为造成小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原告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所导致。
一审判决公园担责30%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湖里公园的管理人,其所设的警示标志都没有考虑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风险,没有对未成年人入园应该有成年人陪同等基本常识进行提示。小明及其同伴在湖里公园水池边玩耍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进行制止,也没有对公园内游客人身安全进行监控和保护。且事发地点附近公园假山处部分路段没有护栏,被告对小明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原告监管不力,放任其与未成年同伴外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分析,法院一审酌情认定被告厦门市湖里公园管理处在本案中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须支付原告相关人身损害损失共计178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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