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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死亡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0 15:04:14 0人浏览

导读:

 天气炎热,不少人到游泳池、水塘处游泳,而游泳项目具有高危险性,导致人身损害案件比较多。那么溺水死亡赔偿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溺水死亡赔偿责任
  • 雇员随雇主工作时,由于天热和雇主一起下水洗澡,不料溺水死亡。12月1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令雇主赵十锋赔偿雇员的父母各项损失5万余元。

        原告郑少轩和张桂菊之子郑某受雇于被告赵十锋从事装卸啤酒工作。今年7月14日,赵十锋同郑某等三人一起到郑州购进一车啤酒准备到巩义销售。下午3时,三人路经一水库,由于天气炎热,赵十锋便与郑某一起到水库洗澡。郑某意外溺水死亡。被告支付打捞费、火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050元后未再给钱。原告遂起诉,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郑某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郑某与被告一起下水库洗澡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被告对郑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下水库的危险性,其主观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董亚恒&nbsp...

  •   天气炎热,不少人到游泳池、水塘处游泳,而游泳项目具有高危险性,导致人身损害案件比较多。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两则案例来分析游泳溺水,谁要承担赔偿责任。

      酒后游泳溺亡,游泳馆要负责吗?

      某天晚上,江某在现场工作人员和游泳人员离开游泳池,进入更衣室期间,到游泳池进行游泳。江某朋友发现江某溺水后进行呼救,游泳馆工作人员进行急救并拨打120。最后江某经抢救无效后身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江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99.7mg/mL,结合案情,江某符合溺水死亡的情形。江某家属能否要求游泳馆承担赔偿责任吗?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事故发生前,游泳馆工作人员知晓江某大量饮酒但未劝阻其进入泳池,未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在事故发生时亦无救生人...

  • 原告董淑庆,女,山东省莱西市退休干部。  原告张显志,男,山东省青岛市中学教师。  原告张显杰,女,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195部队招待所。  一、案情  2000年5月2日晚20时许,原告董淑庆之夫,张显志、张显杰之父张俊生(1936年1月24日出生)在其女婿耿瑞华陪同下,持总参三部科装局内部所购57303部队招待所(61195部队招待所的原名称)编号为071号的游泳池月卡到被告61195部队招待所(以下简称被告)游泳池游泳。该游泳池长23米、宽12米,分深水区和浅水区,深水区水位1.8米,浅水区水位1.2米,深水区与浅水区之间无隔离设施。在游泳过程中,张俊生溺水沉入池底,此时陪同张俊生游泳的耿瑞华不在其身边。其他人发现有人溺水后急向场边工作人员呼救。当晚协助值班的救生员杨洪宝随即下水救生,并在游泳池边与前来游泳的中国人民解放军316医院的工作人员庞亚玲、韦红一起...
  •   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

  •   作为劳动者,最担心的就是万一在工作中发生什么事故,甚至导致伤亡,这时候处理起来就比较棘手了。那么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工伤事故赔偿依据是怎样规定的?工伤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1、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

  • 交通事故常有发生,只是车损或者人只受一点点小伤算是比较幸运的事情了,如果是造成人员伤亡就是较为严重的情形了,不止只是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在某些情形下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交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说。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1、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3、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认为一个合适的数额就是一个合适的数额,其标准有三个:第一个标准,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第二个标准,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第三个标准,能够对一般的群众起到警示...
  •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出现受害者死亡的情况是很常见的,是需要对其近亲属进行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

      1、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2、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3、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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