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路司机打乘客致重伤
导读:
马某系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是300路公共汽车的司机。2008年马某在驾驶公交过程中与乘客张某发生争执,将张某打成重伤,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北京公交公司连带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1万余元。
2008年3月,马某驾驶300路公共汽车行驶至丰台区成寿寺300路公交车站停靠站时,因言语不合与张某发生争执。据张某称,当时自己一只脚踩在车门台阶上,马某从公交车奔下用拳头殴打其头部。张某无法站立,后被赶来的民警制止。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2008年3月所受损伤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程度属九级、累计伤残率25%。张某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某和公交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马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致人损害,应当与其雇主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交的证据及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为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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