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中途熄火 患者死亡
导读:
医学会鉴定非医疗事故,法院驳回索赔诉请
罗源县医院转送危重病人时,急救车在半路上没油熄火,耽误了一些时间。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怒告该院讨要赔偿。 近日,罗源县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的诉请。
运送危重病人 急救车中途熄火
2008年12月2日13时,陈女士因病被送往罗源县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和高血压。由于医疗条件有限,医院采取急救措施后建议家属转上级医院治疗。家属同意后于当日14时40分办理了出院手续。
县医院遂安排急救车将陈女士送往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16时54分,急救车行驶到台江区苍霞公交车站时因汽油耗尽而熄火。17时10分,120救护车与福州总院的救护车同时到达事故地,将陈女士送往总院抢救。
病人死亡 家属怒告医院
福州总院确诊陈女士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大脑后动脉动脉瘤、双侧颞叶沟回疝、左肺炎症。12月6日,陈女士出院后死亡。
今年6月5日,福州市医学会对此事作出技术鉴定,认为罗源县医院诊疗过程符合规范,患者死亡与其转运过程无因果关系,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同时,院方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家属不服,将罗源县医院告上法庭。他们提出,该医院在运送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先是耗时40多分钟安排担架和救护车,后救护车半路熄火耽误时间,致使病人错失最佳救治时机,因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罗源县医院辩称,患者家属所说的医院在办理患者转院手续过程中耽误40分钟不是事实,救护车中途熄火仅耽误了16分钟。原告选择的是侵权之诉,因患者的死亡与县医院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该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非医疗事故 法院驳回诉请
罗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选择的是侵权之诉,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本案不是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必须具备要件: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伤亡事实存在;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所受的损失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
虽然罗源县医院救护车在转运患者途中因汽油耗尽而熄火,未尽到注意义务,但在诉讼中,经福州市医学会鉴定,患者的死亡与转运过程无因果关系,因此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陈女士家属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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