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不找车主 自诉保险公司
导读:
新保险法实施 首例代位车主求偿审结
受害人“越俎代庖”讨回10万赔偿金
水母网12月3日讯(YMG记者 方春明 通讯员 夏枫)一家公司的车撞伤了人,既不赔偿伤者医疗费损失,也不到保险公司理赔。就这么拖着,车祸受害人的权益怎样保障?
“幸亏有法律为俺撑腰。”昨天,受害人张鲁(化名)说,一不小心,我成了烟台市“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越俎代庖”起诉保险公司讨回了公道: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10万元赔偿金。这是新保险法实施后全市首例代位向保险公司求偿案件。
【案件回放】被撞成八级伤残
2005年7月,52岁的莱阳市民张鲁骑摩托车至莱高路佐村葡萄园时,与龙口市一果品冷藏公司的一辆车相撞,张鲁受伤,两车均有损坏。伤者被送至莱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7万多元。
事发后,莱阳市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冷藏公司车辆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鲁则担负次要责任。后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首次起诉未获赔
张鲁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冷藏公司一直没有赔偿。万般无奈,张鲁一纸诉状把冷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车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今年9月份,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冷藏公司应赔偿张鲁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58.48元。
尽管判决书生效了,但车主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
代位起诉讨权益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冷藏公司发生事故的车参加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但冷藏公司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有保险却不理赔,老是拖着,不给我赔偿。”张鲁说,“我只好再次求助于法律。今年10月中旬,我‘代位车主求偿’,把保险公司告到了莱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我10万元保险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冷藏公司在法院判决其履行给付张鲁赔偿义务后,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也未积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按照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张鲁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事故出现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形成了赔偿保险金之债。车主应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求权,以实现其所享有的赔偿保险金之债权。
车主与张鲁之间发生了人身损害之债,而且,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之后,车主依然既不履行应承担的给付义务,也不行使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以至于张鲁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权不能实现。因此,张鲁要求行使代位权的请求,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故莱阳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受害人有权代位请求
根据新修订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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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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