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非“订金”损失万元
导读:
法治新报讯(通讯员 郭侠)王某怎么也想不通,本来觉得稳赢的官司,却因一字之差使自己损失了1万元。经法官解释说明,王某才恍然大悟。
30岁的王某只有小学文化,经营着一家煤厂。去年初,王某与周某签订了一份煤炭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支付周某“订金”1万元,周某向王某每月供应煤炭300吨,如违反合同将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周某在合同签订后的1年内并未履行合同。王某遂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双倍返还 “订金”。“胜券在握”的王某认为法院一定会判令周某双倍返还自己“订金”两万元,对于周某的和解意见也是一口回绝。可是,在2人签订的合同上,明明写的是 “定金1万元”,面对“信心百倍”的王某,法官巧妙进行背靠背式调解,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其行使释明权,耐心讲解了“订金”和“定金”的区别,王某顿时后悔不迭。法官趁机给王某做工作,周某也同意返还王某1万元,并且当庭付清,王某虽然心有不甘,但只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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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定金”与 “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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