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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饮酒死亡 同桌人员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20:40:09 人浏览

导读:

鹤壁日报消息(见习记者冯营营)日前,鹤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在参加婚礼庆典时,因饮酒过量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同桌饮酒者和婚宴的承办人,共同赔偿死者父亲7000元。事情发生在2009年1月。李某之子在同村王某结婚典礼时,与其他六人

  鹤壁日报消息 (见习记者 冯营营)日前,鹤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在参加婚礼庆典时,因饮酒过量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同桌饮酒者和婚宴的承办人,共同赔偿死者父亲7000元。

  事情发生在2009年1月。李某之子在同村王某结婚典礼时,与其他六人同桌饮酒。李某之子醉酒后,王某同陈某将李某之子抬送回家。次日,李某发现其子已经死亡。经公安局鉴定,李某之子系酒精中毒。于是,李某将王某和六位共同饮酒者起诉到鹤山区人民法院。

  鹤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同桌共饮者,与死者属同村,死者又是个聋哑人,按照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劝告李某之子不要喝太多酒,但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席间尽到了提醒、劝戒、照顾义务。因此对于李某之子醉酒死亡的后果,六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酒宴的承办者,应当对来客尽到更多的安全保障和劝戒、救助义务,但是直到李某之子喝到不省人事时,才和他人将其送回家,对李某之子的死亡后果,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某之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度饮酒给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是能预料到的,但在饮酒时未予节制,因此对死亡后果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经调解无果,鹤山区法院判处六名同桌饮酒者和婚宴的承办人王某,共同赔偿死者父亲7000元。

  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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