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帮忙伤了人赔一万四
导读:
本报邹城11月17日讯梁某受吕某之邀,与杨某一起帮忙收地瓜,运输地瓜过程中发生意外,梁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近日,邹城法院审结了这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雇主吕某赔偿梁某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4150.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0日,梁某与杨某一起受吕某邀请帮忙收地瓜,收完地瓜后,杨某开手扶拖拉机运输地瓜,梁某陪乘。拖拉机行驶过程中,刹车出现故障失控,杨某跳车,拖拉机滑落路边沟内,梁某受伤,造成左胸三处肋骨骨折,头部受伤并伴有脑震荡,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梁某受伤后,被杨某和吕某送往邹城市人民医院等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964.6元,杨某、吕某分别给梁某1000元、2000元进行治疗。邹城法院庭审中,法官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梁某为吕某义务帮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吕某应负赔偿责任,杨某同为帮工者,对梁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邹城法院一审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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