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无牌车出事故 致人受伤赔七万
导读:
2011年9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发荣应赔偿原告李国辉各项损失76835.74元。扣除其诉前已支付的24695.6元,剩下的52140.14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2011年1月2日12时33分,被告熊发荣驾驶无牌工程车行驶到丰城市龙津大道皮湖村口时,遇原告李国辉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丰城往曲江方向行驶,由于避让不及,两车相撞并致原告李国辉受伤,其摩托车损坏。经丰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熊发荣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性能的车辆,支线上干线未注意让行,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国辉不负事故责任。事后,原告李国辉在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熊发荣为其支付了全部的住院医疗费24695.6元。
法院认为,丰城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被告熊发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系肇事车车主,故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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