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头究竟谁之过
导读:
2009年4月的一天清晨,钱某到廖某家酱货店买酱货,因去的太早,酱货还在店门口的车上,店里的人又都忙着清货点货,没时间卖货。而钱某有事急着要走,这时店里就有人说:“你要是着急就自己到车上去拿,拿来再给称。”听罢,钱某就到停在门口的车上自己取酱货,不料,因为太着急不小心把头撞到了车后箱的铁架上,造成头皮破裂出血。钱某到医院进行诊疗,事后,钱某认为自己是在廖某家酱货店门口的车上取货时伤到头的,廖某理应支付其去医院看病花费的检查费和医药费共800元,于是找到廖某要求赔偿。而廖某则称:车是停在店门口,而不是行使过程中碰到钱某。钱某自己不小心伤到头,应该由钱某本人承担责任。
经过司法所干警的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钱某因帮助廖某取酱货而造成头皮破裂出血,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中廖某承担500元,钱某本人承担300元。
调解意见
本案属于帮工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廖某因为店内忙着理货清货而建议钱某自己取货,而钱某也自愿帮忙取货,双方形成“帮工”关系。钱某因帮工而受伤害,应当由廖某承担责任,支付检查费、医药费等费用。而钱某是由于自己不小心而撞到了车后箱的铁架导致头部受伤,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双方应当共同承担钱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廖某承担主要责任,钱某本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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