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购物腿被砸伤
导读:
近日霍邱县法院审结一起建筑物倒塌致伤赔偿,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又有过错致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事件回放:2005年元月5日上午,彭某某到台某、台某某合伙经营的米厂购糠,在进到生产车间出糠口接糠时,身旁围稻谷的砖墙倒塌将原告砸伤。台某等人把彭某某送至三元乡卫生院治疗。三元乡卫生院曾于2001年2月20日与本院医生朱某签协议书,在朱某住处增设三元乡卫生院门诊部,由朱某带本院3名职工经营,门诊部由朱某负责。彭某某在三元乡卫生院拍片、治疗。之后,即被送往朱某经营的门诊部治疗。彭某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在该门诊住院35天,2005年2月8日出院。原告在家休养的过程中,因伤腿内固定钢针弯曲成畸形。2005年3月8日彭某某入住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下段陈旧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弯曲畸形。于当年3月10日下午在该院进行手术治疗。2006年10月4日,彭某某再次入住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行钢板螺丝钉取除术。后彭某某的伤残被鉴定为因外伤所致左下肢损伤遗留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几方因第三次手术费该谁承担起诉到法院。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某被米厂砖墙砸伤的第一次治疗费用应由台某、台某某即墙主承担。两被告辩称没有过错,在生产车间门前已设置“生产重地,非工作人员免进”的字样,但由于没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原告伤腿内固定钢针弯曲成畸形而进行的第二次手术所花费的费用,因卫生院未能举出其无医疗过错的充分证据,应由卫生院承担,朱某应对该部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彭某某第三次取除钢板螺丝钉手术,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台某、台某某给付。原告的伤残是因围墙砸伤及被告卫生院、朱某的医疗损害行为所致,所以,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应根据原告受损伤的原因力由被告按比例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墙主即货主被告台某、台某某赔偿原告彭某某第三次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6581元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310元的40%计4924元,合计11505元;被告三元乡卫生院赔偿原告彭某某第二次住院相关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3486元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2310元的60%计7386元,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购货的时候被倒塌的墙砸伤已经够让人郁闷的了,在医院接受治疗本想尽快痊愈,谁知还遭遇到一场医疗事故,这可真是雪上加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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