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陪酒身亡谁担责
导读:
【案情】
女青年董某(有心脏病史)是一家酒楼的服务员,其工资由底薪加销售酒水提成构成。酒楼为鼓励服务员向顾客推销酒类,根据酒的不同档次制定了不同的奖励措施。今年4月1日晚,梁某、孙某等人到该酒楼进餐。董某为了促销酒水获取提成,陪梁某等人豪饮。董某喝下半斤白酒和4瓶啤酒后,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酒楼老板钱某立即将她送到医院抢救,但董某还是因心脏病发作不治身亡。
因钱某支付医药费后,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董某的父亲一纸诉状把他告上了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8万余元。
【争议】
案件经过审理,合议庭在讨论过程中,对于董某之死如何担责,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系酒楼的服务员,她陪酒并非老板钱某强制所为,也不是工作要求,系其自愿行为,故董某之死与钱某无关;作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董某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史的情况下饮酒,对其死亡的后果应承担完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董某在酒楼工作,与钱某形成雇佣关系。董某在履行职务工作的过程中死亡,钱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某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史,为促销酒水陪客人大量饮酒,其主观上对造成自己死亡的后果有重大过失,可减轻雇主20%的赔偿责任。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某在工作中死亡,是因其过量饮酒诱发心脏病造成,其陪酒行为是否属解释中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正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酒楼为获取利润,鼓励服务员向顾客推销酒水,并根据酒的档次制定了不同的奖励措施。作为酒楼的服务员,为了酒楼和个人的双重利益,在服务的同时,根据酒楼的提成规定努力向顾客推销酒品,其中陪顾客喝酒就是一种促销的方法。而钱某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对服务员的陪酒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客观上也获得了经济利益,所以钱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认定服务员陪酒与酒楼之间有内在联系,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故钱某对董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史,过量饮酒会诱发心脏病可能导致死亡,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有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可减轻钱某的赔偿责任。
【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对董某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由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董某承担20%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王女士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烤肉店告上了法庭,要求烤肉店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饭店承担70%责任,赔偿王
雇员徐某帮雇主招待别人吃饭后驾车回家,途中与路人相撞诱发脑溢血不幸身亡。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徐某家属12.8万余元。2
多数交通事故最后都会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此时除了要依法对肇事者进行处罚外,同时肇事者还需要对受损的人做出实际的赔偿。但有的时候情况特殊,那么车祸撞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