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因工伤残 检察院帮其维权
导读:
四川新闻网成都10月4日讯(记者刘侠)10月4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近日,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龚某起诉某化工厂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洪雅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调解结案,调节结果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增加赔偿金8000余元。龚某对调解的结果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这是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引导、支持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获成功的首个案例。
据悉,龚某原系某化工厂打工的农民工,2006年在上班装沙袋过程中,不慎被卷入传送带内,发生事故,经鉴定,该事故造成其八级伤残。后龚某与厂方因再医费与工资赔偿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提请洪雅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仲裁裁决对龚某的请求均未能支持。
龚某认为该仲裁裁决对自己是不公平的,来到洪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办案检察官发现该案已经是仲裁裁决生效的最后一天,如不及时起诉,龚某将丧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办案检察官立即加班加点审查该案,认为该案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未依法保护龚某的合法权益,对其的合理诉求未予以认定,办案检察官考虑到龚某的经济困难,主动帮其联系律师,申请法律援助为其免费书写诉状,免费立案,最终在仲裁裁决生效的最后一天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由于现在农村的新农村建设改革,导致了不少农民的家中土地的面积急剧减少,所以也就有越来越多的农民会待业在家,这就让不少的人会选择到城市里去打工,但是在打工的过程中
袁先生咨询:我女儿今年刚满16岁,2005年9月,她在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一民办饮料厂打工时,被锅炉水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84%,并形成严重残疾,现在已经治疗终
一工人在为矿业公司从事冶炼工作期间,因工造成九级伤残。后工人向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部门以工人实际领取工资计赔作出赔偿裁定。但矿业公司不服,以劳动仲裁部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