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拆房受伤陷困境 法律援助中心协调获赔偿
导读:
编者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列为2008年“实施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之一,明确提出“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1000件法律援助案件”。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截止六月,办理法律援助援助案件991件,完成任务率达到99%。为进一步宣传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程,从8月7日起,宁夏司法厅、宁夏新闻网联合连续刊发典型法律援助案例及相关权威点评,为广大网友提供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常识的平台,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法律援助。
案情介绍:
2007年12月16日,任桥村韩某因为拆房子人手不够找马江(化名)帮忙,但在施工过程中,马江不慎从屋顶摔下,致当场昏迷。经过抢救,马江虽然脱离生命危险,但被诊断为脾破裂、腹腔内出血、肺挫伤、T3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仅14天却花去医疗费13000余元。经过司法鉴定,马某构成6级伤残。韩某却以马江是义务拆房为由拒绝为马江支付医疗费用。
2008年3月16日,马江在律师的指引下找到青铜峡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后,当场受理并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工作人员及时对此事进行调查。承办人员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认为韩某应承担马江在拆房时受伤的全部责任。通过承办人员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由韩某一次性赔偿马江伤残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27000元,并限定韩某一周内付清。
2008年3月23日,马江提前拿到了全部赔偿款,脸上流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并感激的说:“我家庭困难,是法律援助中心帮我省下了请律师的钱,还帮我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你们为老百姓办实事,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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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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