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受阻 法律援助维权
导读:
庄某(女)系溧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2008年1月28日,庄某在工作时间内履行本职工作时不慎受伤,经溧阳市人民医院疹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科雷氏骨折”。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并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仅口头承诺将给予庄某合理的工伤待遇。2008年12月18日,用人单位与庄某就工伤待遇事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费用共计人民币15700元。2010年4月1日,在遵照医嘱进行身体检查时,庄某被查出左股骨坏死,需要更换左股骨(一次手术费用需4万多元)。庄某与用人单位交涉,单位以工伤待遇事项已一次性解决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2010年4月上旬,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并指派具有处理工伤纠纷案件专长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约谈了庄某本人,调查核实事故具体情况,并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政策,及时宽慰、安抚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后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5月25日,该案在该市人民法院立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在完整、充分的证据及明确的法律规定前,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终于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于近日及时、足额向庄某支付了各项赔偿费用。至此,经历一年多的艰难维权,受援人庄某终于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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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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