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遇交通事故死亡 一岁女婴索要赔偿金
导读:
据介绍,女婴父亲于2006年12月5日乘坐某公司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女婴母亲当时已经怀孕。在交警部门调解下,公司向女婴家人赔偿了一笔补助金。女婴出生后,孩子妈妈以女儿名义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女婴出生时花费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及女婴未来十八年的抚育费近十六万元。
受理这起特殊官司的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部分法官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女婴父亲死亡发生在女婴出生之前,那时的她还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不能就事故请求赔偿。
其他法官则援引民法通则其他条款解释说,该法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所说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从本案看,如果女婴父亲没有死亡,那么他必然要承担女婴的抚养义务。”因此这部分法官认为女婴出生后具备了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从而有权向公司索要本应由其父亲负担的抚养费用。
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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