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应聘意外坠楼 大厦管理单位未设警示被判赔
导读: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8日电:一女士前往应聘,在准备离开时,竟从应聘单位所在大厦的电梯井口坠落,从四楼摔至一楼,多处受伤。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大厦的管理单位没有在未封闭的电梯井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4月3日,董女士到坐落于本市和平区大同道一幢大厦内的一家酒业经营部应聘。敲门后,因酒业经营部无人办公,董女士便准备离开。由于楼道昏暗,董女士在四楼楼道出口附近,竟从一个没有封闭的电梯井口坠落至一楼,当即昏迷,数小时后方才苏醒,被大厦内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救助。后董女士被120送往医院治疗。董女士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枢椎骨折、齿状突基底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为此,董女士花去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7.7万余元。董女士出事的大厦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办公楼,为索要赔偿,董女士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及酒业经营部的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审判处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
一审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案件与己方无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判。
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虽否认被上诉人董女士摔伤与己方有关,但被上诉人确系从上诉人处被接走救治。上诉人作为大厦的管理单位,应对大厦内的设施进行管理,未完工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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