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院再审调解终止纷争
导读:
日前,白塔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通过耐心做好当事人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使一起打了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官司,在审理中双方通过调解结案且履行完毕。
原审原告刘某与原审被告金某均系白塔区西文化市场经营雪糕的个体户,2002年双方因经营活动引起纠纷,进而发生厮打,导致刘某受伤,花掉各种费用一万余元,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在审理中,双方的火气都很大,又引发由于行政处罚而发生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又经历了一审、二审。最后,法院判决金某赔偿刘某赔偿费合计1.4万余元。案件暂时有了结论,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某申诉使案件进入再审,致使原判决不能很好地执行。
案件进入再审后,在审理期间,办案人员认真地分析了案情,觉得案件不能很好解决的根本原因是在于双方的积怨太深、火气太大,不能互谅互让。经过办案法官多次做工作,耐心地说服教育,同时通过对当事人亲属做其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对与错。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使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至此,一件因人身损害赔偿引起的耗时四年之久的纠纷,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真正体现了再审工作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志强,(略)。委托代理人但兴明,重庆市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涛
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人身损害赔偿在生活中极为常见,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要及时处理。一般处理方法是协商赔偿和起诉赔偿。下面为您整理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其实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那么人身损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