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强与董某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导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强,(略)。
委托代理人但兴明,重庆市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涛,重庆市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芳,(略)。
原审被告周某林,(略)。
原审被告王某,(略)。
上诉人向某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04)长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林、王某与原告之夫因电费问题发生争执,本应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行为是错误的。另被告向某强在被告周某林、王某到其家中躲避时,本应从中化解矛盾,但其处事不冷静,在原告将门推开后,用硬物致伤原告左眼部,致纠纷扩大。被告向某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向某强称未致伤原告,但其致伤原告的行为有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等相关依据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本案原告虽对纠纷的起因无过错,但在纠纷发生后,参与纠纷,在被告周某林、王某到被告向某强家躲避时,与其夫追赶二被告至向某强家门口,在强行将被告向某强家门推开后,被被告向某强用硬物致伤眼部。故原告对其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某林与王某均称未致伤原告,原告也称其损害后果系被告向某强所为,被告周某林、王某未对其造成损害,故被告周某林、王某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原告称其受伤后用去医疗费8000元、鉴定费600元,但仅提供了465.8元医药发票及300元鉴定费发票,故本院对原告未提供依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中被告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该案在被告向长寿区公安局桃花派出所报案后,于2003年11月13日经该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调解未果之日起计算。遂判决:一、由被告向某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董某芳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9839元;二、驳回原告董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60元,其他诉讼费490元,共计1450元由原告董某芳负担435元,被告向某强负担1015元。
向某强不服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没有实施任何侵害行为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董某芳未作书面答辩。[page]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12日晚9时许,被上诉人董某芳之夫杨赶生与原审被告周某林因电费发生纠纷,后杨赶生与周某林发生抓扯,原审被告王某见状遂顺手拿起凳子准备拽杨赶生,被人将其手中的凳子拖下,董某芳将王某抱住。后周某林与王某跑到上诉人向某强家中躲避,董某芳与其夫杨赶生二人到向某强家门口,周某林与王某关门阻止董某芳及杨赶生进屋,董某芳强行将门推开后,被向某强从家中拽出的硬物击中左眼部,后纠纷平息。周某林与王某到原长寿县公安局桃花派出所报案。
被上诉人董某芳伤后于次日到原长寿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同年10月23日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眼钝性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玻璃体积血,用去医药费465.8元。董某芳的伤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情为七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003年11月13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桃花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果,该调解上诉人向某强未参加。董某芳遂诉至原审法院。
上述事实,有医药发票、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司法鉴定书、公安机关的调解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董某芳在与周某林、王某的纠纷中,被上诉人向某强从家中拽出的硬物致伤左眼是事实,对此,上诉人向某强应当对董某芳因受伤造成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上诉人董某芳伤后至今已事隔六年,其间,在2003年11月公安机关虽组织了双方调解,但也是在六年以后,同时,且该调解上诉人向某强并未参与,董某芳没有证据证明在2003年11月前向上诉人向某强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因此,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向某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04)长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董某芳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其他诉讼费490元,共计1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其他诉讼费490元,共计1450元,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合计2900元由被上诉人董某芳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向某强预交,由董某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上诉人向某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顾 河
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
二00四年九月 二十九日
[page]书 记 员 乔 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被打伤后可以立即做司法鉴定,前提是轻伤。若是重伤,比如骨折等,则应当等伤情稳定之后再做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
司法鉴定听证会不是必须要请律师的,通常会请案件相关的专家进行参加,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鉴定。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
司法鉴定是可以接受个人委托的,并不是只能接受组织或者是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之间的联系为均需要进行鉴定手续,原鉴定结果是无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的。之间的区别则为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补充鉴定则不改变原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