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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害人可望获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8:20:21 人浏览

导读:

昨日,市高院正式在重庆法院网上发布了交通事故审理指导意见,并开始征集各方意见。记者了解到,自该意见刊登后,引起了包括专家、律师、车主、市民的广泛关注,重庆商报请专家、律师对热点话题进行了解读和讨论。3月27日,机场高速,一辆黑色桑塔纳因车速过快,飞跃

  昨日,市高院正式在重庆法院网上发布了交通事故审理指导意见,并开始征集各方意见。记者了解到,自该意见刊登后,引起了包括专家、律师、车主、市民的广泛关注,重庆商报请专家、律师对热点话题进行了解读和讨论。

  3月27日,机场高速,一辆黑色桑塔纳因车速过快,飞跃隔离带翻覆 记者 邹飞 摄(资料图片)

  私车出借 车主将不再当“冤大头”

  《意见》6条提出: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出借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出借人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而仍然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2)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3)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车主肖先生:在市高院发布的《意见》中,他最关心的是私车出借问题。肖说,他原本有辆爱车,曾借给朋友驾驶,可朋友在停车时造成连撞两车的事故。当时,“幸亏”朋友跑得快才没被人抓住,要是被人发现后,他当“赔匠”就当定了。肖说,《意见》明确了借车人的责任,这对他来说太好了,以后再不会为借车给朋友而担惊受怕。

  重庆渝龙法律事务所罗洪荣:此条符合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原则。机动车辆在出借后,使用操作权完全掌握在借用人手中,是否会造成损害,车主是无法控制的。

  西政法学专家谭向北:此条规定改变了以往凡是出事就找车主的状况。

  谭向北说,按照以往的规定,车主借车与他人,要是出事后都是找车主索赔,车主成了最大的“冤大头”。他说,车主借车给有驾驶资格的朋友也是合情合理,但出事后要车主为借车人买单就有些“冤枉”。

  遭遇车祸 受害人可索精神赔偿

  《意见》36条提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可按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索赔;但是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或负主责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或一般不支持。

  市民钟先生: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也会给受害者精神带来伤害,按道理也应得到精神赔偿。本次,市高院将其明确规定,这是我们的法律在逐步完善和健全。

  西政法学专家谭向北:交通事故将主张精神索赔是一大改善,这样的主张合情合理。

  谭向北称,交通事故造成无辜市民身体受到伤害和致残,甚至死亡的,不论是父母、配偶、孩子都会在精神上受到打击,对其进行精神赔偿也是理所当然。[page]

  重庆渝龙法律事务所罗洪荣律师: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按照责任过错原则,根据受害者的受损害程度来确定。比如:一个十级伤残者与一级伤残者相比,其受到的精神损害显然是不一样的,在精神损害的赔偿方面也应有所体现。

  因此,按照伤残等级程度确定最为合理。至于,对受害人负全部责任的不于赔偿,符合我国的法律原则,也有利于维持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

  同命同价 部分农村人按城市标准赔

  《意见》31条提出: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1)本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2)配偶、父母、子女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本人与其在该房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另一种意见: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徐小姐(拥有农村户口的“城市人”):在车祸中,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市民在赔偿中的悬殊,让身为农村户口的她很不理解。她称,人们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一次车祸中因户口不同,而赔偿不同带来的伤害,让人觉得有失公平。不过,市高院出台的这一规定让她感到一些欣慰。

  西政法学专家谭向北:目前,“同命不同价”一直是讨论的热点。两个因户口不同的市民,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后,所获得的赔偿金有十万左右的差距,这显然让一部分拥有农村户口又在城市长期工作的市民来说很不公平,毕竟他们的生活与城市户口人的生活是一样。

  他说,现行的《意见》中,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赔偿相差悬殊,主要是考虑到生活成本的差别,但新的《意见》将部分在城市生活的农村人口的赔偿按城市人口进行补偿,就解决了这个难题。

  重庆渝龙法律事务所罗洪荣:这一意见有其合理性,但是两个条件都同时具备,还是有些不太现实。比如,有的受害人已经在城镇生活十几年,但并没有自己的住房;甚至有的因某种原因自己的住房已经被处理掉,已无住房,但又长期生活在城镇,对这部分人就不公平。

  第三人出事 挂靠单位连带赔偿

  《意见》第2条称: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人在挂靠经营期间擅自将机动车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本人或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挂靠协议允许挂靠人在挂靠经营期间自行转让机动车的,由该第三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age]

  (第2种意见:挂靠人在挂靠经营期间擅自将机动车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本人或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西政法学专家谭向北:此条明确了挂靠车辆在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后,受害可以找谁索赔的问题,也结束了受害者被挂靠车公司和车主“推来推去”的情况。同时,也给法官在审案时明确了究竟由谁担责。

  重庆渝龙法律事务所罗洪荣:这条符合共同过错原则,它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无偿搭载出事 车主责任减轻

  《意见》第26条提出: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重庆渝龙法律事务所罗洪荣:虽然是无偿搭乘,但运输者与搭车人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运输者就有义务将搭车人安全地送到目的地。但如果是非经营性行为,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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