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宗交通事故精神损失索赔案
导读:
日前,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宗交通事故索赔案,这也是深圳首宗交通事故精神损失索赔案,原告成功获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事情经过:司机驾车撞倒岗亭
2000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深圳市一货运有限公司员工金某驾驶一大型牵引车在布吉一玩具场装完货准备离厂,在大门口因其操作不当,撞倒岗亭,致使正在岗亭内执行公务的该厂职员陈某被砸死。事发后,工厂向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报案,该局认定为非道路交通事故,经调解无效诉至法院。
原告:他是全家经济支柱
陈某的父母和兄妹分别成为第一、第二和第三原告,原告称家境贫寒,父母均在农村,没有收入来源,且还有一个年仅10岁的妹妹正在上学,陈某18岁时就外出打工,他的收入是全家的主要生活来源,他死后,全家的经济支柱也倒了。为此,原告除索赔死亡赔偿费、赡养费外,还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精神损失赔偿无相应法律
被告认为,事故的责任不应都由被告承担,死者生前的玩具厂亦有责任。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死亡补偿金,但认为两原告尚有劳动能力,所以其赡养费不应支付。另外,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失赔偿金,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应支付。
法院:死亡给家庭带来精神痛苦
法院认为,被告驾驶不慎,撞毁门卫室,是造成死者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对陈某的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年仅20岁,作为家中的唯一青壮年,其死亡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外加死者生前对父母的赡养费、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人民币270648·60元均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新规定突出保护受害人
金永泉(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今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作出新规定,突出保护受害人。更重要的是,《补充意见》首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制度。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当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也是在人身伤害中首次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及封顶,将有力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精神损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精神利益作为权利主体生存必备条件之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适用《消法》条款,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赵女士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这在本市尚属首例。然而,赵女士虽然得到了要求精神赔偿的目的,但
提出的赔项目与偿数额要合法,如果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太高,还存在一个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多提出来的不合理的费用是要自己承担的,所以请求赔偿数额不可漫天要价。河北省2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