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砚池夺命案,由谁来责任?
导读:
正值炎热的夏天,是溺亡的高发期。近日,袁某某在晚上九点左右邀请朋友邢先生到济南砚池游玩,袁某某不幸却掉入砚池内。朋友立即报警派人来救援,但是因为天色太晚,光线又不好,救援队难以拯救,袁某某最终溺亡。袁某某之死,由谁来负责?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
一、袁某某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
死者本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一般是溺水死亡的重要原因,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死者袁某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袁某某应当知道在砚池旁边活动是有危险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溺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有责任吗?
溺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从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角度出发,应负有防止、控制或消除该危险的义务。一般会因为疏于管理及放任危险,存在一定过错。在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济南砚池属于景区,其景区经营者和管理者在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作为死者袁某某的同行者邢先生是否要担责?
死者的同行人,一般会因为作为过错或不作为对死者承担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否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还有一起游玩的人,如果在发生险情后,未进行基本的救助,应承担部分责任,否则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袁某某的同行者邢先生是否要担责?小编认为,邢先生是应朋友的邀请前来游玩,出事后邢先生也及时报警拯救袁某某,没有存在过错的行为。
袁某某应当知道在砚池旁边活动是有危险的,故他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责任。因此,死者的朋友邢先生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综合以上,溺水死亡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会涉及三方的责任主体,一是死者本人,二是弱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三是死者的同行人。以上就是关于溺亡的责任归属的内容,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法律快车。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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