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池无警示烫伤顾客 烫伤致残者获赔3.2万元
导读:
由于存放热水的洗浴池周边未采取任何警示和防范措施,一名洗浴男子误入热水池被烫伤致残。为索要赔偿,受伤男子将该洗浴场所诉至法院。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服务行业的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根据原告受到人身损害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被告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4日下午,刘某和朋友一起到本市一家娱乐公司洗浴。其间,由于该娱乐公司存放热水的木桶形洗浴池周边未采取任何警示和防范措施提示洗浴池内为热水,刘某在洗浴过程中误入存放热水池内,左下肢被烫伤。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刘某住院治疗期间,娱乐公司仅支付了700元费用,其他费用拒绝支付。刘某为了不延误治疗,自行支付了一定费用。同年12月26日刘某出院。出院后,经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刘某的伤情被认定伤残程度为Ⅹ级伤残。此后,刘某多次与该娱乐公司交涉赔偿问题,但终因意见不一未果。为此,刘某起诉要求被告某娱乐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陪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由于刘某自认在事故中也存在疏忽之责,所以其自愿承担20%的责任,表示只要求被告按照原告全部请求80%的比例承担责任,即赔偿3.4万余元。
被告某娱乐公司辩称,原告刘某当时是在饮酒后进行洗浴的。原告所称存放热水的木桶形洗浴池确实存在,但在该洗浴池周边设有提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当刘某欲到热水池洗浴时受到工作人员的劝阻,可原告当时因酒后自控能力不佳,执意要下池洗浴,结果被烫伤。事后,娱乐公司也为原告支付了700元的相关费用。被告认为,原告此次被烫伤是因其自身行为过失所致,与被告的管理及行为无关,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服务行业,应在自己经营管理的范围内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如遇到有不安全的情况存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可经审理查明,被告于营业期间在存放热水的木桶形洗浴池周边并未向顾客警示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原告在洗浴过程中不慎误入热水池内被烫伤的结果。对此,作为服务行业的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现原告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应自行承担20%疏忽安全的责任,原告的主张客观合理,法院予以照准,故被告应按原告合理请求的80%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烫伤是因其酒后自控能力不佳等行为过失所致,与被告的管理及行为无关的主张,虽然被告提交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根据原告受到人身损害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被告某娱乐公司对于原告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4万余元按照80%的比例担责,实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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