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虽义务 受伤要赔
导读:
【案情】
2008年7月5日,张某平在齐某娟经营的汽车修理部给轮胎充气,在另一家汽车修理部工作的汽车修理工景某雷看到后,便上前帮忙,张某平未拒绝。充完气后,景某雷为查验是否充满,用锤头猛烈敲打轮胎,造成轮胎爆炸,致使景某雷左眼被炸失明,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景某雷和张某平、齐某娟协商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帮工人张某平承担20%的责任赔偿帮工人景某雷3万余元,业主齐某娟承担10%的责任赔偿景某雷1万余元。
【焦点】
对义务帮工人景某雷的损失,被帮工人张某平、业主齐某娟是否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景某雷在张某平充气时上前帮忙,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景某雷在敲打轮胎时,轮胎发生爆炸将原告的眼睛炸伤,造成人身伤害。显然,此种伤害的发生与帮工活动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作为被帮工人的张某平应当向作为帮工人的景某雷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业主齐某娟作为汽车修理部的业主,在经营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景某雷身为汽车修理工,具有专业知识,其应当预见自己砸轮胎的不当行为可能会造成轮胎爆炸的危险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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