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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8 04:33:59 人浏览

导读: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人杨宝平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仔细阅读了原告人的起诉状,看了相关的证据以及伤残鉴定书等,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谈一下我的代理意见。关于所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人杨宝平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仔细阅读了原告人的起诉状,看了相关的证据以及伤残鉴定书等,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谈一下我的代理意见。

  关于所谓承揽还是雇佣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的车库工程,到底是连工带料全部包给原告还是雇佣原告,从被告人提供的几份证据看,他想要说明的好像是杨宝平大包大揽,进而又好说明既然是大包大揽,那发生了事故被告人就不负责任。本代理人认为,这只是被告人的一厢情愿,他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合情理,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这个问题上,被告人是这种主张,他所提供的几个人的证据似乎也要说明他的主张的可靠。

  首先说说证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中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依据这条规定来审查,在给被告人出了证据的几个人中,其证明资格大有问题。这些人当中,曹班大是被告的近邻,杨永平、高建忠是被告的亲戚,且这些证据中的语调中也有明显的偏向,因此显然不能把它作为有利于被告方的证据来使用。

  其次是在这个小小的工程中,所有的都没有对所谓的大包大揽的一些主要的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哪怕是口头的约定。比如,工程总价款多少,其中工钱多少,料钱多少。相反,倒是有一些行为明显不符合人们所理解的大包大揽的做法。比如大工一天100元,小工一天60元,这种明确的工价,明显是谁用工,谁定价,如果是原告人已经承包,他还要给自己定一天100元的工价吗?这明显不符合一般的常理。而且,如果是大包大揽,他可能从雇佣的小工身上也获取一定的利益,而现在杨宝平难道从这些小工身上获得利益了吗?看一看社会上的那些包工头,他们赚的就是用工用料后的差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包大揽,全赔光也有的是啊!所以说,现在这些人的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主张认为原告人已经把这个工程包下了,而且明确了是一天要赚多少的工资,是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第三,在整个的修建过程中,被告自己买料,自己雇人拉运,并支付料款、运费,也说明了他并没有把这个小工程发包出去。

  至于说到中间有一俩次原告付款的事情,那明显是原告替被告在付款,是一种代理行为。不能作为承包的依据。被告在这里显然是在强词夺理,不能让人信服。[page]

  第四,在所有人的证据中,没有一个人说他亲自见到了承揽协议,或者说他参加了承揽协议的商定,都只是听说原告人揽下了,到底工钱多少,料钱多少也不清楚,法庭上也只有被告人一个人说是原告人以9000元揽下了。而这9000元是怎么来的,

  我们已经知道,那是被告人已经给了原告人10000元,这中间有1000元的钢材款,剩余正好90000元。被告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他就是要以这些缺乏证据的说教来说明他已经付了全部款项了,

  第五、而且,在现实中,当刘四平嫌工价低,运费少而拒绝继续倒土时,被告人却让他的妹夫去倒土了,买材料也是被告人指定地点,用工具也是被告人指定地方,当原告人受伤之后,又是被告人自己找人完成了工程,这里看不出一点原告人承揽的影子,今天怎么又突然说是全部包给原告人了?

  最后,退一步说,即使是原告人承包了被告的小车库的全部工程,在这个施工中受到了伤害,被告不应当赔偿原告人的损失吗?

  被告人作为受益人,也应该赔偿。这里咱们中阳县人民法院就有这样的判例。当年高登云跟随白海光在桃园油漆门窗,受了重伤,尽管桃园已将这个工程全部包给白海光,桃园厂根本不知道白海光雇佣了高登云,最后桃园也还是给高登云支付了80000多元的医疗费。这方面的判例还有不少,我希望合议庭能够认真研究一下这一类事例。

  被告极其代理人在说我们主张雇佣关系应当提供证据,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人是在给被告修筑车库的工程中受伤的,对这个事实双方均不否认,这种雇佣关系是明显的,不需要提供证据,而被告人主张这是一种承揽关系,就应当提供证据。被告人一再强调要我们举证,实在是不懂举证的原则。

  可见,被告方希望以这一工程是承揽而不是雇佣的关系来推脱自己的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符合实际的,他既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道理上说不过去,在法律上也是没有依据的。

  关于被告所说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什么治疗高血压,心脏病之类的药品,认为与原告人的受伤无关,本代理人认为,这属于医疗专业问题,如果认为有问题,可请医学专家来鉴定,外行人在此无根据的乱说,不利于文题的解决。

  至于说的司法鉴定没有经法院委托一事。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鉴定必须经法院委托才为有效,所以,被告人在这个问题上的纠缠是毫无意义的,只要我们在举证期限内拿出,就应当予以采信。

  关于雇佣关系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

  通过我们前面的分析,完全可以认为,被告雇佣了原告,那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适用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不论雇主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雇员是故意致残或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伤害,雇主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page]

  现在,从现有的材料中我们还不能看出原告有故意致残的意思,也不能看到原告有重大的过失,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具体的计算方法,我们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计算.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认真研究并采纳。

  张 秋 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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