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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0 14:27:13 人浏览

导读: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帮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程序的重要文件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代理人的利益和相关结果。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代理词是怎么样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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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的被告XXXX的委托,指派xxxxxxx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本代理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证据,在庭审中认真听取了原告方的发言,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1、上述医疗费等费用系原告擅自转院所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据此规定,受伤后应以当地就近治为原则,确需转院的也应当经相关部门同意。本案中原告的转院到广州治疗没有经相关部的批准,违反了就近治疗的原则。同时,原告在清新县人民法院的治疗后的出院记录上清楚的记载:“因经济困难,申请出院”、“一般情况好,未诉特殊不适,大便正常。”这些记录可以反映,当时清新县人民医院已经对原告进行了有效的治疗,其伤情不断好转,并且原告是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出院的,并不是确需转院治疗。

  2、从证据的角度分析,原告方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医疗费损失。举张医疗费损失,就有医疗费单据、病历、诊断证等相应证。本案中,由于原告的相关材料都是在2008年8月25日提出交,已过诉讼时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能有效证明医疗费损失的就是医疗费单据和一张门诊病历。门诊病历只是记载了:原告入院和收治的经过,没有记载住院诊疗经过,不能印证住院、治疗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所以,原告的证据达不能确实、充分的标准,其要求赔偿医疗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进行相应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出证据加以下证明,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原告为使法院支持其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提出伤残等级鉴定来予证明。本案中,原告没能履行自已的举证责任提交伤残等级鉴定,却以诉讼请求的方式提出鉴定要求,明显违反了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庭审中原告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已经交鉴定机构办理,因为未能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应的病历材料,导致伤残等级鉴定未能办理下来。被告认为,原告出院已有一年多,完全有时间做好伤残等级鉴定,时至开庭今日早已过举证时效,由于疏忽仍未能拿到伤残等级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讼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原告现在行动自如,生活、学习没有因受伤而有不便;被告在本案中过错十分小;原告也未能证明其达到相应的伤残等级,所以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讼不能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考虑。

  二、侵权行为一般诉讼时效的含义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立法的诉讼时效制度,是采诉权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消灭(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诉权),更不消灭实体权利。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此相同,《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定,如各类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特别规定的均执行《民法通则》。

  由于诉讼时效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诉讼中,不待当事人主张,法官亦可依职权适用。而诉讼时效的本质应当是永久抗辩权,享有该权利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如果一个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当请求权人要求行使时,请求权的义务人有权依据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而进行抗辩。此时抗辩权就可以对抗请求权,使某个具体的请求无效,从而获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中,如果受害人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加害方就可能获得免除赔偿之责任。

  三、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诉讼时效的代理词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和格式要件问题。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代理词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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