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遇害圆明园成被告 法院判决管理处不负责
导读:
昨天, 听完法院判决的杨某在座位上呆了很久才接过律师递过的笔去签字。因爱妻在圆明园被害,杨某向公园管理处索赔61万元,败诉的终审判决对杨某而言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打击。
案件回放
公园因游客遇害成被告
2002年8月的一天上午,杨某妻子刘女士持圆明园公园月票带两个孩子到圆明园公园内游玩时,在“大水法”景点附近被人杀害。此后,凶手一直没有抓到。无奈之余,杨某走上了漫长的状告圆明园公园管理处的诉讼之路。
杨某认为,公园管理处并未履行其应尽的保护游人安全的法定义务,造成其妻在游园时遇害身亡,因此诉诸法院要求圆明园管理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1万余元。
对此,圆明园管理处认为,杨妻遇害地点并非公园景点,其所走路线也非公园的游览路线,且管理处只能为游客提供与票价相适应的一般性服务,不能要求其管理达到预防刑事犯罪的程度。
法院以圆明园管理处已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旅游管理规定制订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为由,一审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法院判决
圆明园无过错不担责
在判决书中,对于杨某提出的圆明园管理处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市一中院认为,通过对圆明园管理处的具体安全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到圆明园管理处为了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旅游管理规定制订和采取了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保障措施。但对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其经营管理的景区内是否发生刑事案件进行预见并制止,显然超出旅游经营者的能力范围。且杨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处。据此,市一中院驳回了杨某的上诉。
法院判决后,杨某称妻子在圆明园被害的刑事侦查至今没有进展,这样的判决他无法接受。而对下一步打算,他还没有考虑好。
解读判决
为何没适用新司法解释
杨某案在诉讼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而此案的审理一直没有适用此解释。据介绍,杨某是去年向法院起诉圆明园管理处的,而新司法解释是今年5月1日才实施的,只适用今年5月1日以后起诉的此类案件。因此,该案一审、二审都不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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