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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三年奔波拿到赔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1 14:50:29 人浏览

导读:

新闻提示:2006年9月19日,和龙市头道镇长仁村18岁女孩单某某从山东打工归来,因感到身体不适到和龙市头道镇中心卫生院就诊,该院医生李某开了一个由中药和西药混合的点滴给单某某静点,静点不久,单某某出现抽搐症状,被医生抢救过来,医护人员接着又给单某某静点原药
新闻提示:2006年9月19日,和龙市头道镇长仁村18岁女孩单某某从山东打工归来,因感到身体不适到和龙市头道镇中心卫生院就诊,该院医生李某开了一个由中药和西药混合的点滴给单某某静点,静点不久,单某某出现抽搐症状,被医生抢救过来,医护人员接着又给单某某静点原药,结果再次发生抽搐,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延边医学会鉴定,单某某之死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龙市头道镇中心卫生院和当事医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因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对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即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做出相关规定,使单某某家人在为其索赔时遭遇法律空白。2008年5月9日,本报曾对此事进行报道。

昨日,记者从单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处获悉,在她为女儿之死索赔一事奔走了近三年之后,她终于拿到了女儿的死亡赔偿金。经过延边州法院调解,和龙市头道镇中心卫生院向她支付了女儿单某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5.5万元。

  王某某的代理律师张学彬告诉记者,因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对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即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做出相关规定,这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没有法律依据。为此,2007年10月,和龙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和龙市头道镇中心卫生院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之女单某某丧葬费7000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余元,未对死亡赔偿金做出判决。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赔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

  2008年12月15日,省高法下发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

  4月22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和龙市头道镇中心卫生院达成协议,由被告和龙市头道镇中心卫生院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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