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
导读:
2002年10月5日,四原告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体检,10月9日门诊检验报告单载明四原告被诊断为乙肝患者。四原告对该诊断有疑问,于同年10月10日到淇县人民医院做乙肝六项检查,原告蔡俊芝的乙肝表面抗体呈阳性,原告冯清双的乙肝六项检查均呈阴性。10月12日,四原告到被告医院进行复查,原告蔡俊芝、冯清双被诊断为乙肝病毒小三阳,被告方承认对原告张盈、李丽的诊断有误。同年10月21日,四原告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作了乙型肝炎病毒DNA检测,检测结果均小于1000拷贝/毫升。2002年10月26日,原告蔡俊芝、冯清双、李丽再次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做乙肝六项检查,原告蔡俊芝的乙肝表面抗体呈阳性,其他五项指标均呈阴性,原告冯清双的乙肝六项指标均呈阴性。同日,原告冯清双、张盈到和被告使用相同检查方法的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再次做检查,原告张盈的乙肝表面抗体呈阳性,原告冯清双的乙肝五项指标均呈阴性,原告李丽诊断结果为乙肝表面抗体呈阳性,其余四项是阴性。此后,原告先后四次找被告解决错诊纠纷,但双方未达成共识。为此,四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将四原告错误诊断为乙肝患者,事实清楚,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也是第一位的,因此,作为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救治和保健者的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时理应尽最善良的注意义务,对病人疾病的诊断应追求准确无误。乙型肝炎是一种常见疾病,被告医院系三级甲等医院,对乙型肝炎完全具有准确确诊能力,综观原告在被告处的两次诊疗过程,面对两次不同的检查结论,被告理应认真履行专家义务,但被告只承认对原告张盈、李丽的诊断是错误诊断,拒不纠正对原告蔡俊芝、冯清双的错误诊断,具有明显的过错。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9186.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经鹤壁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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