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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儿童观鱼溺亡 公园疏于管理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12:50:58 人浏览

导读:

公园疏于安全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因一名6岁儿童在公园内赏鱼时不慎落入水池中溺水身亡,近日,管理者新钢公司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赔偿12.55万余元。何小青夫妇生有一6岁的儿子何杨。2006年8月,何杨在新钢公司小公园的荷花池旁赏鱼时,不慎落入荷花池中溺水身

  因一名6岁儿童在公园内赏鱼时不慎落入水池中溺水身亡,近日,管理者新钢公司被江西省新余渝水区法院判决赔偿12.55万余元。

  何小青夫妇生有一6岁的儿子何杨。2006年8月,何杨在新钢公司小公园的荷花池旁赏鱼时,不慎落入荷花池中溺水身亡。该公园属新钢公司公用事业部管理,系公益开放型公园,在荷花池的四周设有护栏,但在其东南角处有一缺口未设护栏,该缺口用于公园工作人员检修管理道,且荷花池的四周也未设有相关的警示标志。何小青夫妇因与新钢公司就何杨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新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杨在新钢公司管理的公园荷花池内溺水身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公园虽属公益开放型公园,但未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对公园进行管理,只是有工作人员分时间段的打扫卫生,且该公园水池四周虽设置了护栏,但在其东南角处有一缺口,沿这一缺口可以不翻越其他障碍而到达荷花池中,荷花池的四周也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新钢公司在公园设施、设备上存在安全隐患,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新钢公司对何杨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何小青夫妇作为何杨的监护人,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监护职责,对何杨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胡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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