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与损害事实的认定
导读:
因果关系是连接起因与结果的一个纽带,也是损害事实与侵权责任之间的一个纽带,对于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主要就是从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具体内容出发,这样才可以更好的认定因与果是否存在关联,同时损害事实又该如何认定,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因果关系与损害事实的认定。
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大致有以下四种方法:
1、时间顺序排除法:即依据行为和损害发生的时间先后来判断。行为于损害之后发生,则不存在因果关系。
2、客观性判定法:即若行为作为损害的原因,它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假如行为只是在脑中想象出来并未实施,那因果关系必然不成立。
3、剔除法:若某一现象(或行为)被剔除时损害结果仍然发生,则认定被剔除的现象(或行为)与损害不构成因果关系。
4、代替法:与剔除法类似。用合法行为替代原行为,若能是损害被避免,则可以认为原行为与损害构成因果关系。
根据条件因果关系说,所有对损害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的事件都应当被看作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每一事件都是损害的原因,只要没有此种原因,损害就不可能发生。例如,玉器店店主因为疏忽而忘记锁门,他人因此而偷取店内名贵玉器,并因此引起事故,按条件说认为,店主的疏忽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此种学说的适用表简单,范围宽广,实践中难以应用,目前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再坚持。
此种理论学说包含了法官在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认为是英美法系中的“合理预见”原则中的变通形式之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相当性”旨在合理的限制了侵权责任的范围,超出这一范围的损害后果可以不负侵权责任。所谓相当的原因是相对于特殊情况下所致的原因而言,实际上是指一般情形下都能够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原因必须是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相当因果关系说实际在我国古代就有采用,如《宋刑统·斗讼》中的“保辜”制度:“假欧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近因理论是英美侵权责任法提出的理论,法国学者认为近因理论过于简单,并不接受此种理论。也有些学者认为近因与距离和时间无关,仅就其“法律上的原因”和“应承担的责任”上寻求一个平衡点。Hunt法官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应当就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他也仅仅对自己行为导致的较近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对其行为导致的遥远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侵权行为发生以后,看该侵权行为是否需要对该损害事实进行赔偿,主要就是看该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的问题,因而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都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因果关系与损害事实的认定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如何对因果关系认定,又怎样对损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更好地确定双方之间对于该损害事实的责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都是存在因果院系的。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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