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教授解析侵权行为案例
导读:
制定侵权责任法,不仅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加快制定民法典进程的重要一步。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后,草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们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具体案件交流时,做了精彩的点评。
关键词:共同饮酒人
案情:在大量饮酒后,其中一饮酒者在回家路上或家中发生意外人身损害,受害人或其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饮酒人赔偿。各地法院的处理办法不尽相同。
王利明:这个问题真的是很难。首先,喝酒人应该知道自己有多大酒量,即使喝多了,脑子也应该还有意识,不应该一个人出去,显然,醉酒之人本身是有过错的。不过,喝酒虽有过错,但不能说有巨大风险,而其他人有无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这个人确实喝多了,处于无意识状态,自己不能保护自己,也可能对别人造成损害或对自己造成损害,我觉得其他人应负照顾义务。
那么,这个义务从哪儿产生?根据在哪里?我认为可以考虑适用“在先行为义务”理论。同饮者实施在先行为,会引发一种在后的照顾义务。也就是说,喝过量的酒不能说有过错,但问题是因为共同实施了喝酒这个在先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所以,对于一个醉酒的人,其他共饮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这也主要适用于饮酒者离开时已经喝过量的情形。
关键词:停车场丢车
案情:到商场或酒店消费时,因车辆在商场或酒店的停车场丢失,而要求商场或酒店赔偿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按保管合同进行赔偿,也有人认为几元钱的费用系场地占用费,不是保管费用,不应赔偿。
王利明:这个问题在全国很普遍,已成为法律上的难题。我的看法是,不能笼统地确定到底是保管还是支付停车占地费的问题,而是要进行个案分析。
比如,在一家酒店门口临时停车一个小时,这可以算是一个临时占地费问题,不应认定为保管合同。但如果把车停在酒店的地下车库,由专人看管,这恐怕就不能叫临时占地了,而是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即便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车丢了的话,是否需要整部车全赔,也是一个问题。我认为,不能因为认定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就判决赔偿整部车的钱,也就是说,即使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车丢了,也不能判赔整部车的钱,否则有失公平。这里要有一个比率的分析。我曾经看过美国一个学者关于停车费问题的看法:你交多少钱,他就尽到多大的保护义务。如果交费高,那么看管义务就大,如果只交个三五元,注意义务就比较低了。所以,我觉得在保管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车丢了要赔多少钱,还要考虑其中的对价比例来确定注意义务的大小,最终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即使交的是占地费,车丢了,是否完全不赔偿,也需要讨论。交占地费肯定比形成保管合同的情况赔得少,但仅凭收取少许占地费就一分钱不赔,这对停车人也不公平。此种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是根据合同,还是根据侵权,目前还存在争议。
关键词:探望者摔伤
案情:有人来医院探望患者,结果在医院摔伤了,此种情形下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王利明:医院对患者负有保护义务,而对于其他人,医院并未邀请,因而不负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产生的重要理由和原因就是有一种利益关系存在,一个访客不是我邀请来的,对我没有什么利益,我凭什么对他负有保护义务呢。比如,有的地方夏天很热,一些人跑到路边的店里乘凉,最后摔倒了,他人的乘凉行为对店主也没有什么利益,最后还让店主对其负安全保护义务,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理。
关键词:私了工伤协议
案情:当前,大多数企业均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但仍有部分企业未给职工办理。职工因公受伤后,为了得到及时救助并获得一定的补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私了工伤协议,该协议也得到了实际履行。但之后,受伤的职工认为,私了工伤协议的内容对其极为不利,便起诉企业。该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王利明:首先要看私了工伤协议是在何种情况下签订的,如果当时情况确实比较紧急,权利人想尽快拿到钱,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条款,应考虑采用变更或者撤销私了工伤协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因为我国的工伤保险,其实是很低水平的保险,如果私了工伤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还达不到这一较低的标准,而权利人又因情况紧急而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工伤协议,此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内容可认定为显失公平。对于显失公平的协议,法院可以撤销,也可以变更有关数额的条款,具体数额的掌握,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不能因为签了协议就不能变更了,这样对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利。当然,还要看具体情况,看私了工伤协议的赔付数额低到什么程度,如果差不了太多就不必变动。 (王丽丽)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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