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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被打学校难辞其咎<br />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19:54:26 人浏览

导读:

新疆新闻在线网9月4日消息:晓勇想问同学“借”点钱花,没得手还差点被开除,14岁的林林决定为朋友“出头”,不但自己和朋友双双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的判决书中了解到,庆庆和晓勇同是某私立学校初中二年级学生,并且是

新疆新闻在线网9月4日消息:晓勇想问同学“借”点钱花,没得手还差点被开除,14岁的林林决定为朋友“出头”,不但自己和朋友双双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

  记者从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的判决书中了解到,庆庆和晓勇同是某私立学校初中二年级学生,并且是同班同学。

  2005年12月,晓勇在放学时向庆庆“借”100块钱。但庆庆称因为妈妈最近看得很紧,身上没有钱。晓勇见状便对其进行威胁:要想办法为他搞来100块钱,另外再拿一部手机,否则就不要在学校看到庆庆。由于搞不到钱,庆庆便每天都逃学。

  庆庆逃课被母亲发现后,他便将晓勇“借钱”的事告诉了母亲,庆庆的母亲感觉事情很严重,就要求学校对晓勇进行管理。

  学校找到晓勇谈话后,晓勇再也没对庆庆说借钱的事,庆庆于是放心地上起学来。

  2005年12月25日,在操场上玩耍的庆庆,被两个和自己年龄差不多的男生强行拉入学校家属院地下室,其中一个叫林林的男孩用木棍朝庆庆的头部抽打,并不停地用脚踢庆庆。他还告诉庆庆,因为他向学校告状,晓勇差点被开除。

  2006年2月,经法医鉴定庆庆为轻伤。儿子竟然在学校内被外校的学生殴打致伤,庆庆的母亲非常愤怒,将林林和这所学校、第三人晓勇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承担庆庆的人身损害赔偿

  天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在本案中庆庆被打地点虽然是居民区的家属楼地下室,但该中学未尽职责致使庆庆遭受人身伤害,理应承担赔偿,判令林林、晓勇和学校共同承担3500元的赔偿。

  9月1日,一审判决已经成效,双方都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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