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教鞭眼受伤女童获赔<br />
导读:
本报记者陈宇航通讯员李力报道一企业子弟小学的8岁王姓女孩在学校被体罚时眼睛受伤,她将班主任、学校及该企业告上法庭,昨天,丰台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2555元。
2005年6月13日,因在课上做小动作,班主任康老师用教鞭打王姓女孩的手,碰伤其左眼,使其左眼至今经常间歇性疼痛,无法正常视物。故要求其班主任、学校及学校所在企业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52647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
在法庭审理期间,康老师和学校都表示,康老师没有体罚,事情是班主任康老师在纠正王姓女孩违反课堂纪律时,她仓促拿书的瞬间发生的,原作用力来自王姓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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