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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17:16:56 人浏览

导读: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善后事宜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人身伤害赔偿法典,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大中小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往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善后事宜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人身伤害赔偿法典,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大中小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往往不知所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损害赔偿提出了统一的赔偿规定,其目的是依法为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学生及家长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确定相应的赔偿原则。
  1、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是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只有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4月27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潍坊小学上课的预备铃响过之后,该校四年级学生小枫和小伟都向教室走去。在走廊上,小枫突然顽皮地从身后一把将小伟拦腰抱住。小伟使劲挣扎了几下没能脱,随即用手中的铅笔向后戳去。只听得身后一声惨叫,小伟回头一看,发现小枫双手捂住右眼,鲜血从指间渗出。慌了手脚的小伟赶紧叫来了老师,学校急送小枫去儿童医学中心治疗,之后又转到中山医院。小枫右眼损伤后视力下降为0.4,矫正后可达1.0,构成轻伤。事后,双方家长在学校和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成功。小枫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向浦东法院起诉,要求小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26766元,并要求潍坊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起伤 害事件是学生之间打闹造成的,小伟用铅笔戳伤小枫的眼睛,主观上有过错,而小枫对此事也有一定的过错,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法院判决小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3043元,学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小伟要赔偿受害的损失,是因为他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小枫的人身伤害,由其父母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学校的管理行为并无过错,对事故的生也就没有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责任。事故责任人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损害学生的损失。民事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制度,必须依法进行。由于我国法律和法规尚未制定统一的人身伤害赔偿法典,而且民事赔偿涉及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只能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由规章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规章,不能对事故的赔偿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为适用法律法规留下较大的余地。法律是指《民法通则》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既包括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目前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有关的法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适用于上海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等。当然,根据法的效力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对各级人民法院法有约束力,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

  3、客观公正原则。即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 分析 和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
  4、是合理适当原则。主要是指在赔偿 问题 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四是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久拖不决,只会增加事故处理难度,不利于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害学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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