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
导读:
2、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责任。事故责任人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损害学生的损失。民事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制度,必须依法进行。由于我国法律和法规尚未制定统一的人身伤害赔偿法典,而且民事赔偿涉及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只能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由规章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规章,不能对事故的赔偿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为适用法律法规留下较大的余地。法律是指《民法通则》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既包括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目前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有关的法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适用于上海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等。当然,根据法的效力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对各级人民法院法有约束力,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
3、客观公正原则。即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 分析 和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
4、是合理适当原则。主要是指在赔偿 问题 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四是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久拖不决,只会增加事故处理难度,不利于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害学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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