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利益支配权是什么?
导读:
物质利益支配权的特定主体为荣誉权人,其属于荣誉权的组成部分。一般可以分为拥有完整支配权和有限支配权两种形式,完整支配权针对物质财产所有权所特定的,而有限支配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占有此物质,都仅是荣誉权人已经获得的物质权利。
物质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包括完整支配权和有限支配权。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
属于荣誉权的组成部分。
(一)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
(二)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三)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
(四)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
(五)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内容中是否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也是关系到荣誉权性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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