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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15:05:52 人浏览

导读:

每个人一出生都拥有人格权,人生来都是自由、平等的,我们的人格权不容侵犯。如果有人侵犯了我们的人格权,我们可以要求他人进行赔偿,那么人格权包括一些什么具体权力呢?人格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

  每个人一出生都拥有人格权,人生来都是自由、平等的,我们的人格权不容侵犯。如果有人侵犯了我们的人格权,我们可以要求他人进行赔偿,那么人格权包括一些什么具体权力呢?人格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精神赔偿解释》列举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有: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带有人格特征的监护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权。

  长期以来某些具体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等早已在习惯法中或成文法中出现,得到了立法确认,但人格权作为高度抽象的事物,是近代以来才出现的。学者的不同学说从不同方向试图对其进行概念的把握,各有道理。在法律上,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等等。还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人的基本权利。在人格权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中,其核心和基本内容,就是人格尊严。因此可以说,侵犯了人格尊严,实际上就等于侵犯了人格权。

  二、人格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对人格权有简单的间接的涉及,规定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公民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1、由于受害人主要遭受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表现出严重后果,因而要求赔偿数额较高或很高,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个别知名人士和知名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连同经济损失在内,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近乎天文数字。

  2、受害人在诉请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同时,侧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赔偿项目和名称不一。

  3、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大多案件以裁判结案,也有一部分案件以调解处理。

  4、精神损害数额的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全靠受诉法院的法官依自由裁量方法,综合相关因素决定,赔偿数额往往差距较大。

  三、侵害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是:

  1、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如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乙有权以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我们身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我们应当正确理智去维护我们的权益。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格权的侵权损害赔偿以及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的回答,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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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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