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小三同居 妻子成功索要精神赔偿
导读:
丈夫与“小三”长期同居,并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妻子伤心欲绝,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南长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妻子的部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唐强和黄琳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在同一个单位上班,1995年两人先后与前配偶离婚,相同的经历让两人越走越近。2000年两人便开始同居,并在一年后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经常为小事吵得面红耳赤,唐强便于2006年向法院提出离婚,当时未获法院支持。据唐强介绍,黄琳还有疑心病,经常翻看唐的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甚而在唐出去会见客户时秘密跟踪。这些行为让唐强忍无可忍,他决定搬出这个家。
从此,唐强便很少回家,即使回来一次,拿了换洗衣物后就匆匆离开。这种局面让黄琳很窝火,但又相当无奈。黄琳说,有一次,她和几个小姐妹去逛街,发现她的丈夫和另一个女人在餐厅亲昵地吃着饭,那女人叫沈云菲,是他们单位的客户。两人有说有笑,很是开心。她很恼火,立马打电话叫弟弟过来。双方在餐厅吵闹起来还动了手,后来双方被带回公安机关做了笔录,公安机关对黄琳做出了行政处罚。
今年2月,唐强再次到南长区法院起诉离婚,黄琳同意离婚,但提出唐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非法同居给自己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害,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75000元。
在审理中,黄琳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第一份是公安局对沈云菲的女儿所做的询问笔录,称唐强与自己的母亲自2007年6月起便居住在同一个房间。第二份是唐强与黄琳所签订的《协议书》,唐承认与沈长期同居。
法院核对各项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协议书》可以认定唐强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成立,黄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唐强向黄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今日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丈夫与他人同居二诉求的离婚,妻子获得精神赔偿,具体案情如何?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基本案情介绍】2007年5月初,原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那么,出轨有私生子算重婚罪吗?下面
6月8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一起妻子因与婚外异性同居怀孕,起诉与丈夫离婚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由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女子李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