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导读: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劳动能力遭受的损害是由工伤引起的。这里的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遭受伤害,并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工伤。在这里,职工劳动能力遭受的损害与工伤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一般情形下,如果职工存在工伤事实以及劳动能力遭受损害的事实,依据一般的经验法则,二者的因果关系就应当被认定。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虽然职工存在工伤事实,但职工经工伤医疗后,其劳动能力已经完全恢复或能够完全恢复,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又非因工负伤,并因此造成劳动能力不可恢复的损害时,这种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就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判断职工劳动能力遭受的损害是否由工伤所引起,一个关键的证据材料就是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这是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佳时间的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关系到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如果职工的工伤经治疗后伤情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会出现两种可能:(
1)职工工伤造成的伤害结果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2)职工工伤造成的伤害结果有经治疗后进一步减轻或健康得到完全恢复的可能。在前一种情形下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会造成低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损害程度的结果,从而会降低工伤职工能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级别,在后一种情形下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会导致职工获得过高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可能加重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支付方面的负担。所以,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最佳时间。所谓“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是指职工的工伤经治疗一段时间后,依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职工的伤情已经被控制在了一个较为合理和稳定的水平,在短期内既无进一步康复的可能,也无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此外,在当事人对职工的工伤伤情是否相对稳定发生争议时,应当以临床医学的科学知识,由医学专家加以判断和识别。
3?职工存在残疾,影响了劳动能力。职工遭遇的工伤并非不可治愈,若经治疗后职工的身体已经得到完全的康复,职工的劳动能力就没有受到损害,这时就不能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因为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存在不可恢复的劳动能力的损害为前提的。不过,在判断工伤职工有无损害时,不能仅仅从人的肢体是否完整的表象上进行衡量,人体内部某些器官的功能因工伤而受到损害的,也应认为存在残疾和劳动能力损害的事实。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是否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相当重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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