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撞伤人雇主需要理赔吗?条件有哪些
导读:
在雇佣关系活动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雇员由于工作问题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此时,雇主对于责任的承担相信已经成为大家所关注的话题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雇员撞伤人雇主需要理赔吗?条件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时间内,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主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要为雇员的工作提供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对其工作提出要求;而雇员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6年6月10日,某餐馆服务员唐某按照老板沈某的指示骑三轮车送快餐,途中将邻街的老汉方某撞伤。方某的家人见是唐某撞的,便径直找到餐厅老板沈某,要求沈某承担医药费。沈某辩称,方某受伤是服务员唐某撞的,应该去找唐某索赔,自己没有责任。那么,沈某的抗辩能否成立?
沈某的抗辩不能成立。因为雇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其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替代责任。从理论上讲,雇员是为雇主的利益在执行职务,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应由受益人雇主承担,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由雇主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此,雇主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
(1)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不限于书面的雇佣合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亦可。
(2)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并且损害后果与执行职务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对于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3)雇主承担的应是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雇主在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疏忽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本案中,唐某作为服务员,按照老板沈某的指示送快餐,是为了餐厅利益而从事的雇佣活动,由此造成方某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雇主沈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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