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停运损失是否包括份子钱
导读:
出租车停运损失是否包括份子钱
2005年大年初一,花先生的出租车被撞,20天未投入营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每天400元支付停运损失。11月29日,保险公司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花先生于2000年与另一司机共同购买桑塔纳出租车一辆,挂靠在苏州市外贸汽车出租公司经营,以每人开一天的方式轮流营运。2005年2月9日(大年初一),花先生将车停靠在胥江路段,被新手许小姐驾驶的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由于是追尾,交警部门认定后车全责。许小姐投保的联合保险公司对出租车辆定损为20000元。出租车受损严重只能拖进了修理厂,可春节期间正好是生意旺季,花先生自己没有了收入,还要赔合伙人每天400元的份子钱。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对这种损失无法赔付。
无奈之下,花先生于6月29日将许小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1156元、拖车费600元、停车费112元、交通费500元、车损费2万元、20天停运损失8000元,合计赔偿31168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查了苏州市外贸汽车出租公司42辆与花先生相同车型的普通桑塔纳。结果该42辆车3月份平均每天营运收入为631元,平均每天行程为344公里。考虑到原告停运期间汽油费实际并未发生,扣除每天行驶400公里汽油费200元,花先生主张的每天400元停运损失未超过该42辆出租车的平均营运收入,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20天营运损失为8000元。
8月4日,苏州沧浪区法院最终判决医疗费1128元、交通费37元、拖车费300元、停车费112元、车损20000元、停运损失8000元,合计29577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苏州中院后,中级法院维持了此判决。11月29日,沧浪法院依法执行了该笔赔偿款给出租车司机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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