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照开摩托下班遇车祸脑外伤成植物人不属工伤
导读:
本报讯(陈祥 若水)日前,江苏张家港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判决维持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俞某系张家港某建设工程公司职工,2004年2月20日下午下班后,俞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由市区工地返回乐余镇宿舍,途经204国道873公里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开颅术后肺部感染,肠道感染,褥疮,处植物生存状态。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俞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公路,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俞某向张家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俞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该条例同时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原告俞某虽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但其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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