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购房者A与房地产开发商B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购买B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套内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米4000元。若产权登记面
房产公司曾经慷慨承诺赠送露台两个,拿到新房的靳女士一看却大失所望。南露台已属于邻家,北露台系子虚乌有,房屋面积也小了近9个平方米。愤愤不平的靳女士将房产公司告上
业主不办房产证,要求双倍赔偿被驳回 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时擅自加盖两层,规划局对此行为处罚后作出保留使用的决定,土地管理局据此准许对加层违规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之
关于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第12条、第13条对此作了相关解释。 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卖房人错误理解和适用不安抗辩权,不按合同约定过户将房屋转卖他人并办理了变更产权登记的案件。 2007年6月,汪某与被告马某
福建省福州市一市民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一房两卖导致无法交房,该市民遂将其告上法院。最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翠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鸣公司)
经过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一起因一房二卖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开发商被判按购房款双倍赔偿消费者。 2005年1月
2007年8月,郑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交纳了全部房款。后由于开发公司迟迟不交付房屋,郑某无奈提出退房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以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
原告:杨某,女,35岁,住河南省荥阳市城关镇。 被告:河南中州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某因与被告河南
目前,商品房买卖是老百姓居住或投资的首选方式,在商品房的买卖中,有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买卖,及期房买卖,有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的现房买卖。对现房买卖是看得见,摸得着地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A房地产公司在住房展示会的促销广告上隆重推出了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的活动。同月,王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王某认购A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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