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胜诉案例:开发商恶意串通转卖房屋
导读:
案情简介:
小李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该小区一套现房。随后,小李一次性支付了全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亦把房屋交付给了小李,但并没有为小李办理产权证。小李将房子装修后,租给了朋友小顾。时隔半年,开发商突然提出,由于该房存在抵押,依法不得买卖,要求解除与小李之间的合同。小李积极与开发商协商的过程中,开发商将该房转卖给黄某,并于当日为黄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小李委托团队律师承办本案。
律师分析:
由于开发商已经将该房过户给了黄某,为防止黄某再转卖,律师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申请查封该房产。本案的关键点有三个:
1.开发商提出的“该房存在抵押,依法不得买卖”是否属实。团队律师迅速在房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该房的权属情况。发现该房确实曾被抵押,但是在与小李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抵押已经被解除了。也就是说,开发商以存在抵押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2.黄某是否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黄某在购买该房时,对于小李和开发商之间的争议毫不知情,并以市场价格正常购买,且已经过户,那么法律是保护黄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的。但是,根据团队律师的调查,发现了黄某与开发商订立过程中的几个重大疑点:
①黄某与开发商基本没有“协商”过程,直接签订合同。近两百万的交易,不仅过几轮协商,见面就签合同,当天办过户,根据律师的经验,这种情况肯定是存在问题的。
②黄某与开发商交易价格低于同类型同地段其他商品房,这是一个重要信号。
③小李的房子已经装修过,且里面住着小顾,黄某对此视若不见,这也是很不寻常的。
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团队律师决定,再提起一个新的诉讼,将黄某和开发商一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黄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庭审纪实:
由于诉争房产是同一个,法院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庭审中,开发商认为已经通知小李解除合同,有权将房屋卖与黄某。黄某声称对于小李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毫不知情,自己是善意第三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团队律师提出的针对黄某与开发商交易中存在的多处疑点,黄某无法解释。团队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发商在明知的情况下转卖,存在主观恶意,而黄某无法解释交易中诸多有悖常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继续履行与小李之间的购房合同,同时判令开发商与黄某之间购房合同无效,判决生效10日内,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协助小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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