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遭遇工伤却未缴纳保险,冒名顶替他人治疗家属
导读:
您好,我的弟弟17岁,于今年6月到天津一制桶厂打工,12月26日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拇指被轧断,经医院检查,其拇指两节骨头都被压碎,无法作手术复原。如果依工伤鉴定标准,应为6级。但老板在我弟弟入院的名字上改为该厂一名入保人的名字,他实际并没有为我弟弟入保。这种情况下我们应怎样申请工伤认定?还有,我弟弟是17岁,属于未成年工,法律上没有规定未成年工的赔偿办法,是否适用童工的工伤赔偿办法?
问:如果我弟弟要起诉该厂老板,他必须注意一些什么情况?他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吗?他具体有哪些权利可以申请赔偿?
答:你这种情况应该分三步走:一是赶紧取得有关证据,包括工资证明、受伤治疗证明、其他员工的证明以及该厂给予各种费用报销的证明;二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举报,要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后,自然也就查明了该老板让你弟弟治疗是冒名顶替他人的真相,从而避免了你自己为举证而陷入旷日持久的消耗战中。当然,你也可以在举报用人单位不法行为的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有了工伤认定结论后,你弟弟才能获得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工伤后,如果该厂老板未按有关规定为你弟弟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应该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还不服的话,方可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你弟弟属于工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就无法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你弟弟可以要求获得赔偿的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就医路费、误工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需要康复治疗、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还可以要求支付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另外如果治疗期间需要生活护理的,还可以要求支付生活护理费。
你弟弟已年满16周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能称为童工(童工指年龄在16周岁以下),只能称为未成年工,因此不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里有关童工伤亡赔偿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七章里针对未成年工也只是泛泛的规定了一些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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