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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6 12:41:29 人浏览

导读:

重庆市工伤赔偿一览表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文、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文项目待遇备注计算基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医疗期间停工留薪12个月用人单位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重庆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文、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文

项 目

待 遇

备 注

计 算 基 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

12个月

用人单位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

100%

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70%

用人单位

转院费用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用人单位

交通、食宿费用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基金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护理费

完全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基金

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基金

按月计发

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基金

按月计发

一至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4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二级

本人工资

22个月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20个月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基金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个月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8个月

三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个月

四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个月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底线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60%

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六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每月伤残津贴

5-15年

用人单位

六级

每月伤残津贴

5-15年

用人单位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基金

八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基金

九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基金

十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个月

用人单位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月

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5个月

用人单位

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因工死亡

丧 葬 费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4个月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

40%

基金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

30%

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基金

注:2003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37元,2004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96元,2005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86元,2006年为160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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